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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存在洗钱携款跑路等风险 代表呼吁明确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主体

互联网金融存在洗钱携款跑路等风险 代表呼吁明确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主体

互联网金融存在洗钱携款跑路等风险 代表呼吁明确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主体

7月19日至20日,“2014上海新金融年会暨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在上海市举行。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会上指出,互联网促进金融消费方式和交易行为改变,资源得到更有效快捷配置,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层面的支持。但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双重因子,决定了风险远比互联网和传统金融更为复杂。

  这些年,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逐渐被关注,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只有风险控制得当才能让互联网金融长远发展。全国人大代表、台盟广东省副主委,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审计处副处长卢馨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详细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及其对风险防范的建议。

  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

  据统计,2011年至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7批次共250个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可提供网络支付的有97个。截至2013年年底,余额宝的客户达到4303万人,资金规模达到1853亿元。

  卢馨说,互联网金融依靠大数据、批处理等网络技术及平台,交易方式灵活、业务处理高效,相比于传统金融,刚好与小微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特点相适应,显著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吸引众多贷款者和小微企业参与,在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截至今年2月底,阿里小贷累积投放借款1700亿元以上,为超过70万家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了贷款,且不良借款率控制在1%以下。

  “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交易信息的处理效率和资金的配置效率都得到提升,大大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卢馨说,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很重视。去年年初,国务院就将“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列入金融领域重点研究课题,今年更是首次将互联网金融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但是,作为新兴产物,发展自然伴随着风险。”卢馨详细分析了目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很多业务产品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缺乏相关政策法律制度的约束和规范,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互联网金融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各种业务模式自成一体,同一模式的不同平台,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极大降低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整体质量。互联网金融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处于监管边缘地带,难以全面掌握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相关数据。

  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低门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认证方式过于简单,用户注册账号十分容易。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及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后续跟踪措施还很欠缺。反洗钱法没有涉及互联网金融领域,互联网市场成为洗钱的新场所。专门针对打击网络经济犯罪的法律制度也很不完善,为洗钱分子提供了机会。

  卢馨还强调,目前互联网金融几乎是纯粹依靠互联网技术在发展,平台容易存在缺陷或者漏洞,所以要警惕网络技术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此外,互联网金融平台和借款者都存在信用风险。

  “网络平台没有统一的运营标准却可以掌握巨额的周转资金,存在资金挪用、携款跑路、平台关闭的风险。而借款者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和真实性难以评价,隐藏着造假的可能性,使到期违约风险增大。”卢馨说。

  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针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各种风险,卢馨建议要明确其法律地位,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但是,卢馨也强调,完善更多的是从原有的法律制度上找到能适合互联网金融的内容,不是一味地颁布新的法律。

  卢馨建议,互联网金融应作为反洗钱机构的重点关注领域。反洗钱法没有对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义务和法律责任作出相关规定。国家应考虑修改此法,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其中,并针对具体情况作出相关规定,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洗钱行为。

  卢馨还建议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条例以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个人信息的使用,确保在信息泄露后个人权益得到合法保障。同时出台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办法,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不同业务模式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市场行为,构建互联网金融体系。

  “特别是对电子货币是否合法以及电子合同的管理,需要尽快立法明确。”卢馨说。

  针对目前监管的缺失,卢馨强调对互联网的监管要做到监管主体的明确性与监管措施的严厉性。目前我国对第三方支付已经制定了比较明确的监管机制,但对其他业务模式大多数尚处于无监管状态。她建议,可以考虑以分业监管为出发点,充分发挥银监会、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作用,各监管机构进行职责分工,分别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某种业务模式和产品。此外,监管机构应以金融业、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民法通则为依据,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该制度应涉及互联网金融的各种业务模式,明确监管手段和惩罚措施。同时通过强制信息披露的方式,要求各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法公开披露信息,以促进企业规范运作,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伪造信息的可能性,防范非法集资。

  进一步完善全国征信系统

  卢馨说,我国的征信系统包括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目前均处于不断补充和完善的阶段。直接使用征信系统的包括商业银行、司法部门以及数据主体本人。目前,互联网金融数据还没有被纳入征信系统,也没有征信系统的使用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互联网金融平台了解借款者信用情况。

  随着小微企业不断涉足互联网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数据将是这些企业信用数据的一大重要来源。因此,针对我国征信系统的实际情况,卢馨建议扩大征信系统数据的来源,加大对小微企业信用数据的搜集,赋予互联网金融企业使用征信系统的权限。

  此外,卢馨还建议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建立惩罚机制,加强行业内监督,建立黑名单公示机制。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共享数据库,归集各种模式下的数据信息,使互联网金融数据在行业内共享,达到信息的相互监督,也便于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对数据进行统一分析,建立良性的互联网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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