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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4月1日起施行 人性化执法特征突出

《拘留所条例》4月1日起施行 人性化执法特征突出

《拘留所条例》4月1日起施行 人性化执法特征突出

《拘留所条例》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从通信权、会见权、检举控告权、请假出所权等9个方面完善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文书收拘被拘留人,对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法定不予收拘情形的,拘留所不予收拘。

  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其他3种拘留对象都在拘留所执行拘留。被行政拘留的人员,是指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员;被司法拘留的人员,是指被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决定拘留的人员;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按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被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外国人、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戒严法等法律被依法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的人员。

  考虑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是处罚性拘留,与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有所不同,条例明确把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员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条例全面地对拘留所的收拘、安全检查、值班巡视、应急处置、生活卫生、教育工作、请假出所、解除拘留等各个执法和管理环节作出了规定,突出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包括9个方面:

  一是要求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二是要求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三是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发现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四是明确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两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五是被拘留人享有通信权,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六是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七是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八是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和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九是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条例明确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被拘留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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