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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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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会计网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15年第4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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