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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深度解读环保法修正案草案

立法: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深度解读环保法修正案草案

立法: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深度解读环保法修正案草案

近日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这一备受关注的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起草并提请审议。近日,媒体就草案有关内容,采访了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
 
 
    代表连续多年提出议案建议
 
 
    环境保护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施行至今,二十多年未曾修改。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法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管理需要的问题。”汪光焘介绍,社会上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呼声十分强烈,全国人大代表通过代表议案和建议多次反映。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是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制定的,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意见高度重视,将修改环境保护法列入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继续开展研究论证的项目。
 
 
    对环保法进行了立法后评估
 
 
    汪光焘介绍,十一届全国人大环资委梳理了历年来有关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内容,收集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从2008年到2010年先后对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环境保护法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形成了一系列论证报告,并根据代表议案和社会各界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各种建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改方式进行了专门研究。
 
    经过研究论证,环资委认为,当前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应当体现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提出的指导思想,强化政府责任和监督,加强法律责任和追究,修改与后来制定单行法的一些不衔接规定,推动专项法律的实施。
 
 
    突出强调政府责任法律责任
 
 
    “当前环境保护存在环境质量恶化趋势未被有效遏制的问题。” 汪光焘说,这一问题的产生既有法律本身不完善的问题,也有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更主要地体现在现行有关环境污染防治单项法律执行不力上。进一步分析环境保护工作执法不力问题,实际不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不守法、违法成本低,还包括政府及其部门监督不力、责任不到位,甚至以权谋私两个方面。因此,需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落实责任,严格执法,这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应当是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需要和应当解决的问题。
 
    汪光焘介绍,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完善具有共性的法律制度,解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执法不力问题。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相关污染防治法律的有关规定也较原则。因此,修正案草案中专门增加监督检查一章,建立了四项制度,落实和监督政府责任:一是现场检查制度,授予环保部门检查权。二是规定信息公开,保障公众权益。三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四是人大要介入,要定期听取政府的有关汇报。同时,对应条文修改,草案完善了法律责任一章的内容,重点补充了依法追究相关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种修改具有基础性,是修改其他任何一部单项法律所无法替代的。” 汪光焘强调。
 
 
    体现对环保工作的指导思想
 
 
    汪光焘认为,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思想问题需要高度重视。
 
    从1973年到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若干个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意见。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了2020年的工作目标。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汪光焘说,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处理好经济和社会建设与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关键。环境保护已经从以往注重达标排放,转换为现在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关键是依靠促进科技进步,转变发展方式,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国家明确的指导思想必须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中体现出来。
 
    据此,草案规定,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机制、建立长效机制。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努力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汪光焘介绍,在制度设置上,本次环境保护法修改立足法律条款已经有规定的、或者环境保护法规定合适的制度,力求解决一些公众关注、又是急需的、共性的重点问题。
 
    第一,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多年来,各部门各自建设监测站点、监测标准不一致、监测数据不一致、监测结果难以共享等问题突出,结果是同一地区、同一流域不同部门公布的环境质量数据不同,对社会有负面影响。修正案草案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统一监测方法、统一监测设备的标准。立法机关没有采纳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的意见,因为统一法律制度比统一行政权力更重要。
 
    第二,规范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的概念,包括了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是大环境的概念。为了改变环境规划里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对立的局面,修正案草案规定环境保护规划一定要把生态问题和环境污染防治问题结合起来,同时与其他土地、城乡等规划相衔接。
 
    第三,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做了衔接性规定,并将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环境保护的其他制度和相关工作进行了衔接。对于“政策环评”问题,在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时就有不同意见,如果要解决,可以放在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解决,在环境保护法中会造成新的法律规定的不一致。
 
    第四,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近十年国务院已经批准了一批跨地区或跨流域规划,处理跨行政区域的协力合作问题。修正案草案规定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和相应责任做出决定,明确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相应责任作出决定。
 
    第五,补充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制度是环境保护工作从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修正案草案完善了关于总量控制制度的规定,并明确了区域限批的法律地位。
 
    第六、规定了排污申报和收费制度。由于牵涉到环境税改革问题,草案采取的是承认现状、留有余地的方法。规定了“污染物申报和征缴费用制度”,这里的“费用”可以是费,也可以是税,为国家未来的环境税改革留有余地。
 
 
    进一步明确企业的法律责任
 
 
    汪光焘介绍,这次修改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同时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
 
为此,草案一是规定了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包括企业负责人的环保责任制度和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机制的规定;二是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数据的规定。三是规范了关于限期治理的规定,补充了企业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限期治理计划,接受政府监督的内容。
 
 
(信息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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