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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程在全国“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推进会上强调 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赵大程在全国“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推进会上强调 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赵大程在全国“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推进会上强调 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6月27日至28日,司法部在宁夏石嘴山市召开全国“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推进会,总结活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研究部署进一步推进活动各项工作。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出席会议并讲话。
  赵大程指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今年工作的部署,特别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自今年1月司法部部署开展了“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半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将活动作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抓手,周密部署安排,扎实有力推进,呈现出扎实推进、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推动建立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全国已有24个省(区、市)调整了补充事项范围,18个省(区、市)对经济困难标准进行了调整,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降低,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到了法律援助。大力加强便民服务窗口建设,10多个省(区、市)制定了窗口建设标准,中部和东部临街、一层便民窗口建设占比分别达到63.8%和58.3%,上海、浙江、山东等地达到了90%以上。创新服务方式方法,通过网络等现代化手段搭建法律援助机构与群众之间的“直通车”,开辟网络便民服务通道,积极打造集信息公开、咨询服务、网上审批、监督管理于一体的“网上办事”平台,实现“零距离”服务。加强案件质量,20多个省(区、市)推行点援制,一些地方积极探索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合同制、法律援助案件网上招标配对制等措施,有效调动资深律师的办案积极性,促进提升服务质量。总的看,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在创先争优中业务技能进一步提高,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困难群众切身感受到了活动带来的新变化。
  赵大程强调,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要取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成效,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有力的措施,推动活动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要深化思想认识,把活动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作为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提高开展活动的自觉性。要突出工作重点,加快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补充事项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作用,加大对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服务对象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加活动的针对性。要深入基层实际,搭建基层法律援助服务平台,推进法律援助服务设施便利化,推进信息技术在基层的应用,着力打造“一(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要加强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大力推行援务公开,严格执行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健全民意沟通机制,进一步提高依法规范执业水平。要改进纪律作风,认真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思想政治、执业能力和纪律作风建设,抓好法律援助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队伍建设水平。
  赵大程要求,要以活动为抓手推动工作发展,着力破解发展难题,努力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要抓保障能力建设,继续落实好中央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有关政策,推动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协调财政部门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经费补贴标准,鼓励和扶持搭建面向社会募集法律援助资金的平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要抓制度体系建设,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建立健全与有关政法机关之间的衔接配合机制,推动法律援助专门立法早日纳入立法计划,提高法律援助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抓工作力量强化,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充实工作队伍,特别是要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工作力量。
  赵大程强调,活动已经进行过半,要把活动真正抓出成效,必须要加快工作进度、加大落实力度,切实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努力把“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打造成群众满意工程。要加强机制建设,探索建立学习教育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弘扬先进机制和评选表彰机制,实现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常态化。要加强宣传工作,广泛报道开展活动的进展情况和经验做法,深入宣传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在全系统形成深入创先争优、争当先进模范的生动局面。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德良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还组织开展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群体性事件和舆情应对等法律援助基本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参观了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基层工作站点。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法律援助处处长和中心主任;各副省级市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和法律援助处(中心)处长(主任)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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