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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村居法律顾问服务 做基层法律服务排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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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2018年11月因道路建设项目需要在村委征地几十亩,征地范围包括该村委的4个村小组,征地款下拔后已于2019年5月将所有征地款发放至村集体账户,但有关征地款该如何分配的问题,引发了村小组成员及非农人员之间的巨大矛盾。原因是村小组原部分成员因升学、就业、创业等原因已将户籍转为城镇居民,并稳定在城市生活、有固定的职业,这次因征地分配事宜,该部分成员中的某些人员提出因参与村里修建宗祠捐款活动,修宗祠理事会曾口头作出“如果村里有什么大家一起分”允诺,为此,“户口在外的村民”也应当参与村里征地款分配。且该说法一提出,非农人员都纷纷要求参与分配,导致村民意见很大,双方多次就分配征地款事宜进行上访。

   顾问律师接到办事处及村委的咨询后立即着手调查,经了解村小组在修宗祠时,修宗祠理事会成员曾提出过征地款分配的意见,也起草过一份征地款分配方案,但没经过村集体讨论,也没全体村民代表签字,办事处多次组织双方代表开会协调,均未取得较好效果,反遭双方指责政府部门没有制定征地款分配方案以供执行,存在不作为。也即,村民们与非农人员所争议的事项系非农人员是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人员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征地款的分配由谁来决定的问题。

  据此,顾问律师及时就争议问题分别对双方进行法律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依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的法律规定,村小组的集体成员有权决定属于集体经济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这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的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务,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立法精神。户籍并不是唯一考量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需同时满足户籍、生产生活地和基本生活保障三个条件,“户口在外的村民”说法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相符,只有户籍登记在村里,享受本村的各种村民待遇,承担本村组的各种义务,并以村集体为生产经营基础的人员,才能认定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即具有村民的身份,能享受村民待遇。当然如果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将征地款分配给非农户口则是例外。另就双方指责政府不作为事宜,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办事处无权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直接制定征地款方案。建议村委组织各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征地款是否同意分配给非农人员,并将参会表决的决议进行张贴公告。村的4个小组根据上述律师意见,很快地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并根据决议将征地款分配完毕,村民与非农人员也未再就此事进行上访。

案例评析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顾问律师在为村居提供法律服务时,除了要依法依规解决村民的实际问题、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以外,重要的是要善于总结直面村居时参与解决的各类法律问题,及时进行梳理,为着眼于基层法律服务建设,创新发展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新机制、新模式,争做基层法律服务排头兵夯实基础;顾问律师还应当致力于推进村居自治管理中依法自村、依法治社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积极发挥着专业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助力实现基层依法自理的目标。

法治建设的根基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法治建设“基层化”是党和国家大力推进基层治理能力创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也是时代赋予的不可推卸历史使命。建构村居治理的现化制度体系,让每个村居都完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规范化管理,则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也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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