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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问题探讨

送达问题探讨

  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 刘莎莎
 
  内容摘要:近年来笔者时常遇到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咨询,在回复咨询问题时发现,法律关系、证据材料、处理证据与法律关系的技巧都能轻松应对,可就在解决了上述实体问题后发现,程序问题中第一步---送达,特别是涉外送达往往无法送到,导致很多涉外案件止步于送达。现就送达问题的现状、原因及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关键词:送达    涉外送达    审判程序   
 
  一、送达问题现状
 
  近年来兴起的涉外婚姻,使得中国出现了很多越南新娘,但并不是所有的越南新娘都会跟自己的丈夫过一辈子,所以就出现了很多“逃跑新娘”,因她们在中国除了自己丈夫的住址外没有别的住址,他们的丈夫想起诉离婚时在无法提供其在国内的住址,但她们在越南的住址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又无法送达,导致这些越南新娘的丈夫找不到自己的妻子又无法与她们解除婚姻关系另组家庭,且在未来的数年中,这种问题会越来越突出。虽然针对这种无法送达的情况可以通过公告来实现送达的目的,但在这种涉外诉讼中,公告应用在何种媒体上?如果使用报纸又该刊登在哪种类型的报纸上?送达至国外要走的公证程序又该如何进行?至今为止,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均没有给出具体可行的办法。
 
  另外,相对于涉外送达的几乎无法可寻,国内的送达也同样存在诸多问题,一般的送达时间都较长,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六个月的审限往往无法审结案件,大量的案件因送达时间的延长而积压,审判业务庭的法官手上的案件越积越多,法官的业务压力也就越来越大,导致法官的年结案率降低,影响法官当年的绩效考核,最终影响该办案法院在全省甚至全国法院的评比,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送达时间的延长,大大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同时严重的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时间成本。长此以往,必将丧失司法威严,最终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驰。
 
  二、送达难原因的分析
 
  送达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始终,其不仅对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还关系程序正义、效率的实现问题。现阶段,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送达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现就以上五种送达的现状进行简述。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所有送达中最快、最方便的,但要求原告对被告的住址、电话全部能够掌握,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对原告的要求较高,很多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住址、电话;且有时原告提供的电话能够联系上被告,在法院通知被告接收法律文书时,被告拒绝至法院签收,从而导致无法直接送达至被告。
 
  2、邮寄送达。与直接送达相似,邮寄送达也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人住址。在现今这个人口流动频繁的时代,对一个人来说固定的住址很难保证,特别是现在身份证信息严重滞后,在很多场合虽然都须出示身份证甚至要身份证复印件留底,但身份证上的住址往往不是当事人的实际住址,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虽有住址却仍无法送达。另外,由于实际住址与身份证住址不同,法院按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不到导致邮件退回率居高不下,增加了办案经费的支出;因我国邮政系统的传统操作方法造成邮寄、退回的时间较长,无形中延长了送达的时间,使得一般民事案件六个月的审理期限大半花在送达上,而给法院留下的案件实体审查与研究的时间大大减少,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办案效率与质量,浪费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
 
  3、留置送达。由于留置送达本就是在送达难的情况下使用的,其不当使用可能会侵害受送达人的权益,所以在法律规定中对留置送达的适用设置了严格的限制,但这些限制又成为了留置送达难的诱发性因素。留置送达规定,留置送达一定在送达给与该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人,但现实却是现在的成年人大多在外工作,无论是法院工作人员送达还是投递人员送达,都是工作时间去送,而这时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人往往都不在家中,使得该留置送达无效;另外一种留置送达是要求有见证人见证,但中国人自古以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受送达人的邻居基本上不愿意做为见证人在留置送达文书上签字,致使根本无法留置送达。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司法解释就留置送达问题出了新的规定,法院法官可以将送达文书置于受送达人家门口拍照封存以示送达,但在实践中,亦很难保证送达到位。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在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信息以示送达,以期受送达人在看到相关信息时及时参与诉讼。该种送达方式在信息只能靠报纸的年代还是起到了一定的效果的,但随着现代多媒体的发现,信息来源众多,报纸已经鲜少有人关注了,这样一来就导致公告送达在事实上容易出现送面不达的尴尬情形;这样的结果就是大多公告送达的案件只能缺席审判,使得一部分受送达人无法按时出庭而丧失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从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最终不利于实现法律对公正正义的维护。
 
  5、电子送达。电子送达是法院最近这两年才开始摸索出来的一种新兴的送达方式,以现代发达的电子网络为支撑,极大的减少了传统邮寄送达的时间,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电子送达还是要先确认受送达人的手机是否能正常通信、邮箱是否经常使用,这些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亦无法使用电子送达。
 
  以上讨论的各种送达都是在国内案件中的送达,在国内送达都是一个难题,更不用提涉外送达了,在涉外案件中,除了能直接送达到的,其他的送达基本难以实现送达。
 
  三、送达难问题解决途径探寻
 
  1、我国提倡法治建设多年,但仍应加强法律、法制宣传。部分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主要是认为只要他不收,该法律文书对其就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于这部分人我们应着重加强对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宣传,让他们认识到,不接收法律文书不仅达不到他们想要的效果,还会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此,他们就不会将法律文书拒于门外;对于外出务工的人员,应告知其留守的家属,让外出务工人员留下能够联系上的电话号码或方便联系的固定地址,以便切实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2、完善立法。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大多比较宽范,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应尽量制定更符合实践操作的程序性法律规范,努力树立诉讼文书送达制度,对恶意规避送达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制裁,尽可能做到“有法可依”。另外,应从立法上明确公告送达条件,同时应缩短公告送达时间以提高诉讼效率。
 
  3、充分借助村委会、社区人员等基层单位、组织等协助送达,最大限度地利用熟人优势节约送达时间;同时灵活调整送达时间,尽量选择中午、下班以后或双休日受送达人在家时送达,以提高送达效率。
 
  4、现如今是互联网时代,在国家推行“互联网+”的强大现实背景下,我们应积极找寻最便捷的送达途径。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科学技术带给我们的便利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极大的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这些改变同样有利于改进法院系统的信息处理和传递方式。就像现如今有些法院已经开始推行的电子送达,就是利用了现代发达、高效的电子技术,虽然电子送达现如今还不完善,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改进,电子送达终将成为诉讼案件中最为便捷的送达方式;除了电子送达外,还有近年来不断壮大的淘宝体系,随着淘宝系统实名制的不断完善,我坚信,司法与淘宝的高效结合,在送达方面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四、结语
 
  由于送达法律文书是诉讼案件中最重要的程序问题,该问题的解决与否将最终影响诉讼案件的进程及公正性,但文书送达难的原因太过复杂多变,各项针对文书送达的立法又存在缺失,故,送达难问题的形成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解决送达难问题绝非一日之功,但我们仍应坚决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从体制、制度、机制等方面入手,依法积极、稳妥的进行送达方式变革,以缓解现今司法实践中司法系统的程序压力,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节省原告的诉讼时间成本,减少原告与法院、法官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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