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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互联网+”改革

律师事务所的“互联网+”改革

律师事务所的“互联网+”改革

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 杨玉

 

“互联网+”战略就是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把互联网和包括传统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结合起来,在新的领域创造一种新的生态①。在法律服务行业, 长期存在着法律服务与用户需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法律服务流程不透明, 法律服务质量缺乏保障等痛点,“互联网+” 改革将有效改善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弊端,大大拓展法律服务的广度、深度,对于律师事务所是一次变革升级的机遇。

 

1、改革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

1.1法律服务平台的现状

国内的律师事务所的互联网服务平台,包括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更重视自身感受,对消费者的感受考虑甚少,大多数仅局限在进行信息查询和律所的宣传与推广,且信息不全或更新缓慢的服务平台不在少数。

 

通过对50家不同时期设立的律所网站截止到2014 年6 月30 日的信息进行分析,发现近半数被调研者定义为不便捷或信息不完整,综合存在三方面问题:首先,律所管理层或律师对互联网的推广意识淡薄,不愿创建专属的网站;其次,缺少专业的网络维护、运管人员,无力实施网站维护工作;最后,以业绩发展考评创建或维护网站的必要性,影响网站设置②。

 

1.2构建立体、互动的法律服务平台

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所带来的全新的交流模式正在为法律服务业创造新机遇。 互联网打破了法律服务的地域壁垒,开阔了服务市场;文件传输、视频对话、在线支付等互联网技术也大大降低了法律服务的成本③;即时通讯、4G技术和社交平台等提供的服务渠道,改变了传统的法律服务方式。

 

传统的律师事务所有必要构建一个立体、互动的法律服务平台,充分重视宣传和推广,展示律师事务所的资源、优势、特色、荣誉和优秀合作案例,以树立事务所法律服务质量高的形象;借助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加强与用户的在线、即时交流互动,满足他们的沟通、咨询需求,为有法律服务需求的用户提供获取更加全面、新鲜信息和了解法律服务流程、进度、费用等信息的渠道,有利于宣传、推广律师事务所;高品质法律文章和良性互动,有助于在互联网上树立律师事务所的优质品牌,在很大程度上也有利于挖掘潜在的交易可能、促进进一步的法律业务合作和提升事务所业务交易量。

 

2、发展非诉讼法律业务的B2C电子商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部分非诉讼法律业务也具备了线上交易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2.1法律文书业务

法律文书业务主要是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一些简单的法律文档的创建服务,主要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法律文书,委托书、遗嘱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及非法律事务文书等的代写业务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的出具业务。这类业务不依赖线下的实地调查、当面沟通,通过线上交流、沟通的方式甚至只需要在网站上通过一步步回答问题描述自己的需求的方式即可提供,借助在线支付技术,最终通过文件传输或邮件寄送等方式完成产品交付。

 

美国的LegalZoom公司的商业模式即是为企业以及个人提供法律文书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律师行业有种颠覆性的影响。

 

由于法律文书业务达到了产品标准化要求,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专业的法律电子商务网站,也可以通过对自有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平台进行技术改造,将此类服务产品直接在互联网上上线,在线完成付费和服务。

 

由于法律文书业务多数是简单的、机械性的法律服务产品,产品范围局限性比较大,大多数法律服务没有实现流程化、专业化导致的产品研发困难④,就决定了它的产品复杂度低、种类单一和价格比较低廉,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应用互联网技术,在网站系统中引导用户一步步填写相关信息,最终自动生产并提供给用户需要的法律文书。

 

互联网打破了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律师事务所在线上的法律文书业务电子商务中,应贯彻“用户自定制”理念,减少人力资源投入,以薄利广收的经营理念,在更加广阔的在线法律服务市场寻求更多的交易机会和交易量⑤。

 

2.2法律咨询业务

互联网的即时通讯、语音对话、视频对话等技术使得法律咨询业务在线上实现成为可能。法律咨询业务范围广,问题复杂多样,其中关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消费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权利、房屋纠纷和与诉讼程序有关的基本常识等与普通百姓息息相关的问题占绝大多数,还包括法律顾问、法律资源(法律法规、法律论文、案件判例)查询等服务。

 

法律咨询业务也可在上述网站或平台上线,互联网上的高质量、高效率的在线咨询,有利于提升律师事务所形象和知名度。法律咨询业务的目的并非直接盈利, 而是为律师事务所获得用户、流量以便销售其他服务产品和达成其他合作,是促成下一步交易或长期合作的重要手段,提高案源的质量和数量。

 

3、大力发展法律服务的O2O电子商务

O2OOnline To Offline,是指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O2O模式充分利用了互联网跨地域、无边界、海量信息、海量用户的优势,同时充分挖掘线下资源,进而促成线上用户与线下商品与服务的交易。

 

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总体还是区域性、地域性的市场,尤其是法律服务本身难以标准化,法律服务过程还没有实现流程化、专业化,导致多数法律服务难以以标准化的产品直接在线上交易完成。因此,复杂度高、专业性强、价格高的法律服务更适合O2O电子商务模式,①律师事务所借助在线法律服务平台,通过采取有效的营销手段、集约化管理资源和控制交易量的方式,筛选出符合律师事务所特色、优势或者发展趋势的案源,分配给相应的律师,减少用户的选择时间和成本,达到用户需求和法律服务产品的最优组合;②律师事务所将律师或律师团队作为产品,通过向用户展示全方面的产品信息(履历、专长、历史承办案件及用户评价等),由用户根据自己的法律服务需求自主选择合作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或其他流量入口引流,法律服务O2O电子商务系统直接匹配用户需求或由用户自主选择律师,在线上预约法律服务产品,利用线上掌握的信息到线下与律师接受服务、完成消费,用户可以将法律服务消费体验情况反馈到线上的O2O电子商务系统,公正、合理的评价有助于以后的用户做出消费决策,法律服务由此形成闭环⑥。法律服务O2O电子商务系统应具备产品展示、在线预约、案件流程管理、在线支付、用户评价等功能,应实现法律服务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使用户能够在相对透明的环境中做出选择,有利于案件资源向更优质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倾斜,有利于倒逼或促进法律服务提供者专业水平的提高,以达到“以利益带动竞争,用竞争构建规则,用规则规范服务行为”的作用⑦。

 

4、应用互联网企业协作平台

在互联网时代,律师事务所有必要将法律服务与互联网相结合,也有必要将内部管理、沟通、工作与互联网结合,提升事务所管理效率,创造更高效的协同效应。

 

传统律师事务所①采用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存在着通知不及时、隐私泄露、信息检索困难等问题;②主要采用微信、QQ传输文件,存在着文件存储时间短、传输大小受限、各个端同步繁琐以及文件共享度差等问题;③律师职业特点决定其常在事务所外处理事务或在外地出差,传统的内部管理流程导致审批、报备或费用报销等事务处理迟滞或困难:总之,传统律师事务所在办公协同、知识共享、客户管理、流程管理、任务管理等方面依然主要采取陈旧、落后的管理方式、方法,虽有使用如微信、邮箱等互联网产品,但已不能满足律师事务所对更高效、便捷、安全的管理、工作需求。

 

律师事务所应拥抱科技、善用科技,积极应用互联网协同办公产品,将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工作与互联网结合,可以在不需要投入大额资金的情况下,达到办公协同、团队协作、知识管理、审批流程、数据沉淀等效果。律师事务所可以应用钉钉、企业版微信、worklite等企业协同办公工具,其具备任务管理、内部沟通、日程管理、企业级网盘、流程管理等功能,同时具有的开放、移动便捷、多平台同步、信息安全、灵活定制化和第三方应用丰富等优势,对于改进内部沟通效率、提升协同工作水平、提高事务所竞争力将会有很大裨益。

 

 

传统律师事务所在互联网时代,有必要通过构建立体、互动的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以宣传、提升事务所品牌形象,吸引法律服务用户和流量,促进进一步的法律业务合作;通过网站系统自动提供简单的法律文档创建服务,应用即时通讯等技术在互联网上开展高质量、高效率的在线咨询活动,以期在广阔的在线法律服务市场寻找更多的交易机会;将复杂度高、专业性强、价格高的法律服务推向O2O电子商务市场,有利于提高法律服务者的专业化水平和提升事务所交易量;应用互联网企业协作平台,有利于低成本地构建律师事务所内部高质沟通、高效协同的办公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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