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月半”事件谈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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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月半”事件谈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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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2-07 11:25
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 周 鸿
6月20号中国乒协突然对外宣布,原国乒总教练刘国梁卸任,出任中国乒乓球协会副主席,随即6月23日的中国公开赛中,中国男乒队员马龙、许昕、樊振东的退赛事件引起全国广大球迷讨论。法律人士郝劲松认为国家体育总局作为乒乓球运动比赛的政府管理职能机构,有责任查清真相公布于众,于是在6月25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向国家体育总局邮寄公开申请函,申请国家体育总局向中国乒乓球协会查明该协会免去刘国梁乒乓球总教练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并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国家体育总局于7月20日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公开字[2017]29号)答复,因机构改革不再设总教练岗位,为此不存在免职情况,即无免去刘国梁乒乓球总教练职务的相关信息。
本律先不管该事件是权势之争,还是改革需要,也不谈所谓的要用更成熟的心态看中国体育,郝劲松是否会在收到答复书后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只是借此话题聊聊政府信息公开的那些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是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而制定。该条例施行的前几年除了行政机关在各自官网上设置信息公开栏,将一些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予以公开,似乎并未引起更多的关注。但近几年来,申请信息公开热使尚未做好心理准备的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机关、法院行政庭应接不瑕。究其原因有如下几方面:一是公众法律意识加强,参与公共决策以及关心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增强;二是行政机关存在一定的该公开不公开现象,公众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广度、深度要求更高;三是整个条例5章共38条,在制定设计上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四是申请人所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时效已过,以信息公开申请渠道来达到其诉求。
这些逐年上升的公开申请中很大一部分申请人因采取信访等手段达不到目的,而恶意利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申请信息公开诉讼手段,以达到给政府机关施压、提高审级(一审时就能将省级政府列为行政诉讼被告),以获得不正当利益。该现象在近两年全国各地遍地开花,各级行政机关需不停地答复、答辩及应诉,耗费大量行政、司法资源,本律执业所在的五线城市行政机关现作为信息公开的被申请人也成常态。
条例制定时对政府信息的定义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并不等同于《行政诉讼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政府信息是属于事先就存在,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并记录保存的信息,可以是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也可以是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获取的信息,对外并不一定产生权利义务影响。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对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条例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并且制定的第十三条类似于“兜底”条款,也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如原告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行政机关据此不予提供的,且已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本律仍认为该十三条易为申请人滥用申请权,且适用易产生争议,这也是为什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量持续上升的原因之一。
申请人对于能够通过查阅档案、卷宗等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就不能通过信息公开来获取;对于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等事项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涉及国家秘密、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或不公开并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等等并不能很好的理解适用。或者能理解但因为申请公开成本很低,申请人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来搜集和获得对其有利证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的9月12日公布了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从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典型意义三方面阐述指导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及应诉,但目前仍不能完全解决信息公开所遇到的那些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今年6月6日开始为期一个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草案共拟订有6章、54条,内容比原条例进一步细化,并拟遵循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主动公开为主,以公民申请公开为辅”原则,以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如该修订草案通过施行,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需进一步正视和重视,而对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们也应好好研习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职责、范围、公开程序等,以为提供更积极、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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