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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服务的建立

浅议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服务的建立

浅议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服务的建立

内容摘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服务,既是步入法治时代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本文从对法律顾问和律师服务的性质解读入手,进一步分析目前我国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服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接着分别从企业、公民以及政府三个方面阐述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服务的重要性,最后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服务的五点建议。

关键词:依法治国、市场经济、法律顾问制度、律师服务。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的经济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经济全球化使得企业参与全球竞争也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企业在全球化竞争中存在很多不足,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相对薄弱;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时期,国内经济环境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企业在这种经济环境中面临着许多风险。同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全面,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量也是越来越大。也正因如此,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与律师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律顾问和律师服务的性质

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中的人员,均为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而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中的人员,均为法律顾问。狭义而言,法律顾问指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是传统意义的法律顾问。本文所讨论的则是是广义上的法律顾问。

对于律师服务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建议,辩护等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二、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服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政策贯彻落实,创新社会管理,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组织应当普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服务。由于我国改革开放时间不长,对于整个社会依法治理的理念尚未确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服务正在处于初级阶段。一是聘请法律顾问,还取决于领导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程度;二是已经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单位,工作尚趋于形式;三是法律顾问工作缺乏刚性制度作保障,也缺乏经费保障;四是法律顾问缺乏良性遴选机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上述这些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律顾问制度的普遍建立。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因此,从全国各地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数量可以反映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的现状。根据《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统计,截至2012年底,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律师数量为232384名,律师平均年增长速度为9.1%。目前我国每1万人口平均拥有1.6名律师。人口律师比最高的是北京市,每1万人口拥有11.7名律师。截至2012年底,中国律师事务所数量为19361家,律师事务所平均年增长速度约为6%。律师事务所形式主要有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三种,其中合伙所是最主要的执业机构形式,共为13835家,占律师执业机构的71.5%;个人所数量为3993家,占律师执业机构的20.6%;国资所数量为1504家,占律师执业机构的7.8%。从数据可以看出我的律师增长速度还是很快的。但是我国每一万人口尽平均拥有1.6名律师,而北京的人口律师比最高。也就是说,我国地区间的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服务是不均衡不对等的。同时,有的企业法律顾问认为企业“忽视法律工作,甚至没有法律事务部门,即使企业设有企业法律咨询部门和人员,也是作为花瓶’或‘摆设’,或仅仅停留在处理企业经济纠纷上,没有从根本上把依法治企作为治企道。”[1]

三、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服务的作用。

对于企业而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的最为明显的一个变化趋势是管理模式的法制化和正规化。也即运用法制的手段,在经济往来和经济生活当中尽可能地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而要达到这个目的,也就很有必要在企业当中设立一个法律顾问。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凭借的即是由法律调整的经济手段,而法律手段必然会使通过法律调整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也就为法律手段介入企业经营提供和展示了更为广阔的天地。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司法救济是最终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经营中出现了问题,或与其他企业发生了纠纷,最终的、最有效的途径也是通过司法的法律上的诉讼来解决,这就要求企业至少要在法律上取胜于对方,否则,企业就会蒙受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加强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经营是非常具有必要性的。这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当前,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国家头等大事,各行各业都在为此进行改革。

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各地已成立了30多家以律师事务所为依托成立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服务农民工近40万人,共为农民工讨回欠薪、工伤赔偿款3.86亿余元。2012年,全国律协在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经验基础上,发函号召各地律师协会两年内设立30家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过去3年中,中国律师开展的普法培训达到35000余次,受益人群达到267万余人次。全国各地律师协会为公司管理者、企业员工、学校教职员工、政府执法人员开展专业培训35000余次,培训人次超过63万。在过去几年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捐助金额达到1928万余元,律师协会捐助超过2475万元。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还发起设立了常设性基金超过140个,资金额达到2627万余元。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服务对于公民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对于政府而言,在中央提出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新形势下,政府应当不断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目前,政府立法、行政复议、规范行政执法、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等职能主要由政府的法制办或法制科等内部机构承担,但由于政府法制机构编制限制及相关人员专业水平的欠缺,面对越来越多更为复杂的法律事务,政府需要一批法律专业人士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来自司法部的统计显示,2009 年,全国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33. 8 万家,其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1. 97 万家。[2]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空间越来越大。

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服务的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实现社会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有效途径。   

(一)各级政府机关和国企率先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服务。

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国家出资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必须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专门的法制部门,配备获得国家律师资格、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制组织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律专业人员。

   (二)建立内外法律顾问工作协调机制。

仅供职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务人员,他们和社会律师各有优势,不能相互取代。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应充分发挥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法律顾问各自独特作用,二者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凡涉及诉讼、仲裁、重大法律事务、重点项目的法律事务,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办理,内部法律顾问进行协助。

   (三)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和律师服务流动站。

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的加强,因此,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公民更加愿意寻求法律上的帮助。为了解决公民寻求法律帮助困难的问题。政府可以组建若干支法律顾问和律师服务小队,每周在固定时段,在各个社区间为公民免费提供法律咨询。2012年兴化市开发区司法所、开发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联合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通过对社区居民进行逐户走访,掌握了社区存在的矛盾纠纷隐患,并开展了系列服务活动。一是警民恳谈活动。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带领下,逐户进到居民家中,与居民交谈,回访部分成功调解案件当事人,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向,了解居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工作人员还向居民承诺,对发生的邻里纠纷将及时会同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上门调解,最大限度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二是上门服务活动。为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开展送法进家门、上门答咨询等特别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低保人群,及时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手续。今年上半年,兴化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建法律服务志愿团专门开设洽谈、咨询和 “一条龙”服务工作站,服务企业、聚焦三农,开展社区结对共建活动,共代理诉讼事务1266件,非诉讼事务820件,调解纠纷421件,解答法律提问5200余人次,避免经济损失623万元。上述成功的事例也进一步证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和律师服务流动站的可行性和对于公民的重要性。

   (四)逐步建立购买法律服务的费用支付机制。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法律服务费用支付的标准也是不同。因此,聘请法律顾问和提供律师服务的费用各个律所应当有统一和明确的收费标准和计算公式。对于政府而言,政府要转变观念,应支付相应“对价”,聘请执业律师为政府提供服务。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形成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长效机制。

   (五)健全法律顾问和律师服务工作制度的保障机制。

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法律顾问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完善晋升机制,同时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使法律顾问的工作成果与其晋级挂钩,激励法律顾问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提升服务水平。

五,结语。

上述措施对于普遍建立律师顾问制度和律师服务具有积极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政府,企业,个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中运行的,因此,对于法律顾问和律师服务的需求只会是日益增长,建立普遍的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服务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方便人民群众的生活,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1]丁伟,尹卫东,董怡.国内外现代企业法律体制比较研究.工业技术进步.2001(2):41一42页。

[2]参见网址: http: / /news. ifeng. com/gundong/detail_2011_ 06/30/7364713_ 0. shtm,l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成为中国实现依法治国的 “新思路”》,访问时间: 2012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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