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涉台法律服务的几点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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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事涉台法律服务的几点工作思路
- 分类:律师实务
- 发布时间:2019-12-07 14:49
围绕律师如何开拓涉台法律服务工作这一命题,笔者结合多年从事律师涉台法律服务的工作实际,认为应当重点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沟通
笔者认为:加强沟通是律师做好涉台法律服务工作的前提条件。只有加强沟通,作好规划,才能有的放矢,发挥律师服务的职能作用。否则,律师涉台法律服务工作不可能深入开展,且只能从事零星的、单打一的个案服务。其实,沟通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思想与感情的传递和反馈的过程,以求思想达成一致和感情的通畅。良好沟通的益处是能获得更多更好的合作机会;能减少误解;能使人觉得自己的话值得聆听;能促进并提高自己进行清晰思考的能力。做好如下沟通工作主要包括:
(一)加强与当地台商协会的合作,并以此作为律师服务的平台、网络
台商协会是台胞、台商、台企的会员之家,是台胞、台商、台企集体议事、聚会、交流、合作的平台、网络。因此,加强与台商协会合作,取得理解、支持是律师做好涉台法律服务工作的重点。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取得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
外经、劳动、公安、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部门是台胞、台商、台企以及台属要经常与之打交道的部门。台胞、台商来大陆投资办厂,首先要与外经部门取得联系,要得到其外商投资许可,而律师可以就此提供法律帮助;其次,台胞、台商、台企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时有劳资纠纷出现,劳动者时有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的,而律师可以就此帮助台胞、台商、台企处理好劳资纠纷的调解和仲裁事务,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台胞来大陆投资办厂,其台胞证是有期限的,要依规定、按时间到公安机关办理签证,而台胞、台商往往因工作忙而忘记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签证,被公安机关罚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此律师应当及时提醒他们,并且帮助协调解决,以体现律师主动服务的细节;另外,开发区、工业园区是台胞、台商、台企比较集中的地方,在经营中经常需要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所有这些,均构成为律师涉台法律服务工作的开拓延伸点。
(三)加强与台胞、台商和台属的联系联络
律师在为台胞、台商、台企和台属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与台胞、台商、台企和台属加强联系、联络。从而取得信任,达成共识,了解其法律服务需求,努力寻找服务台胞、台商、台企和台属的法律服务的需求点,只有这样,才能做好涉台法律服务工作,才能使本人乃至本所的涉台法律服务业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主动服务
主动服务是律师涉台法律服务工作的出发点。主动服务要讲究技巧,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灵活。律师为台胞、台商、台企和台属提供法律服务要灵活机动,不能死板。在日常法律服务工作中,台胞、台商、台企和台属要求提供法律服务,不一定都到律师事务所,往往是通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介绍、推荐。因此律师不能坐等台胞、台商、台企和台属上门,要根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介绍或推荐,灵活机动地到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台胞、台商、台企和台属的单位、住所或与其约定的地点提供法律服务,由此才能取得为台胞、台商、台企和台属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主动权,从而做好涉台法律服务工作。因为灵活是手段,法律服务才是目的。
(二)变通。律师在提供涉台法律服务过程中,既要灵活机动,更要学会变通。由于台胞、台商、台企的法律观念、个人理解、法律习惯与祖国大陆有很多不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难免会与台胞、台商、台企和台属发生误解,分岐。为此,律师要学会变通。例如:在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台胞、台商、台企和台属聘请律师叫“委任律师”,而大陆叫委托律师。因为“委任”是他们的习惯称呼,而大陆反而不习惯。通过这个例子,举一反三,这就要求律师学会变通、融通。否则将会影响律师涉台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深入、延伸、可持续发展。
(三)积极。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既要灵活机动,懂得变通,还要积极地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积极主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既要灵活变通,又要积极主动,才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才能取得多赢的结果。
三、服务重点环节
律师为台胞、台商、台企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环节应该是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而事后补救则为辅。至于如何做好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工作,不妨可以通过调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划,最终使律师工作程式化。从经济效益成本分析:(1)事前防范是把所有行为的法律风险控制在发生之前,因此效益最好,成本最低。(2)事中控制是在法律风险还处在萌芽阶段就及时化解,因此效益也最好,成本也最低。(3)事后补救是指法律风险已经出现,才采取被动应对的补救措施,因此效益最差,成本最高。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是积极行为,主动行为,是可掌控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使台胞、台商、台企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是律师服务的重点。而事后补救则是消极行为,被动行为,行为的结果将给台胞、台商、台企造成人、财、物的损耗。这一观点,在律师界存在误区,很多律师认为,只有通过消极的事后补救,才能发挥律师的作用;只有通过打官司,把诉讼、仲裁官司打好,打赢,才能体现律师的价值,从而赚取律师费。笔者认为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有害的。律师的作用和价值不单纯是打官司,诉讼及仲裁业务只是律师业务的一小部分,大量的律师业务是除仲裁以外的其他非诉讼业务,这才是律师工作的主打方向。例如,香港律师业务中90%是非诉讼业务,诉讼业务只占其律师业务的10%,业务收入也是如此。因此只有尽快转变这种错误观念,把律师业务或服务重点放在非诉讼业务上,放在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的工作中,才能真正发挥律师的优势,律师才有作为,才有地位,才能与主动服务相匹配,才能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体现最大的价值。实践证明,多数台商在历尽千辛万苦赢得胜诉结果之后,非但没有坚定,反而削弱了他们继续聘请律师担任顾问的热情及兴趣。笔者认为,只有律师为台胞、台商、台企主动、积极地做好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工作,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才能进一步赢得台胞、台商、台企的长期性业务信赖。
四、提供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
实践中,笔者接触的台胞、台商、台企和台属,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1)文化程度轻低,大部分是从事农业生产,如种植兰花、果树,从事养殖业等;(2)有一定技术能力,但受教育程度不是很高,这部分台商大多是办小厂,从事加工业务;(3)有文化有技术,这部分台商大部分是开公司办一定规模的企业。因此,律师要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
综上,笔者认为,加强沟通是律师开展涉台法律服务的前提条件;主动服务是律师开展涉台法律服务的出发点;服务重点环节是律师开展涉台法律服务的着力点;提供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是律师开展涉台法律服务的关键点。
(作者单位: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 谢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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