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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规范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事项

我国立法规范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事项

我国立法规范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事项

国务院法制办11月24日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积极推进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立法进程。
 
 
条例拟针对改革后的事业单位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现有事业单位在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加以改革。有的事业单位要转为企业,有的回到机关序列,这些单位转型后将分别适用企业、机关的人事管理规定。因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改革后仍为事业单位的,其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关于管理体制。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竞聘上岗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实行岗位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公开招聘,从事业单位外部引进人才,提高新进人员素质;通过竞聘上岗,从事业单位内部选拔人才,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为做好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工作,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二是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产生岗位人选,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竞聘上岗的方式方法。
 
 
拟将德、能、勤、绩、廉纳入考核
 
 
  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表现的评价和判断。征求意见稿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事项作了以下规定:
 
  ——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拟规定奖励和处分的种类、权限与程序
 
 
  为了表扬激励先进,惩戒不良行为,征求意见稿对奖励和处分事项作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列举,对如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护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贡献;长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违反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等行为,撤销奖励。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给予处分。
 
工资福利需兼顾社会分配公平
 
 
  为了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兼顾社会分配公平,征求意见稿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问题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工资构成,需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三是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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