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今起实施 专家解读立法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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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今起实施 专家解读立法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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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28 00:00
今天(6月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正式实施。该法让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真正步入有法可依的阶段。本网记者采访专家时了解到,这部法律的亮点在于首次明确了传承人并引入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规范非遗申报工作,引入非遗“退出机制”,同时对非遗保护不力的将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责任人,政府也将为非遗提供财政保障。
《非遗法》亮点
亮点一:立法保护非遗“传承人”并引入退出机制
曾数次参与《非遗法》立法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云霞认为,今起实施的《非遗法》明确提出了认定非遗传承人这一角色,并引入了传承人退出机制,这是《非遗法》的一大亮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审定、保护及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认真履行传承和培养后继人才等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核心的是对传承人的保护。《非遗法》中,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另外,从2011年开始,国家对非遗传承人的补贴将从8000元增至每年1万元,用于补助传承人开展展演展示、资料整理、学术交流、带徒授艺等传承活动和生活。“十二五”期间,扶持力度还将加大。
此前,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表示,政府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创设各种条件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艰难濒危的处境下,是非常必要和必须的。
对于传承人的“退出机制”,王云霞教授认为是很有必要的,“它可以敦促传承人积极履行传承义务。毕竟传承人是得到国家和地方的扶持和资助的,其所掌握的非遗知识已经不是其私有财产,是中华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其不愿意或无力传承,当然应该取消其资格,而由其他更愿意或有能力传承的人员来取代。”
亮点二:规范非遗“重申报轻保护”现象 引入非遗退出机制
近年来,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十分突出,诸如各地争抢名人故里的新闻屡见不鲜。针对当前一些地方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保护措施不落实,非遗法规定,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此前,文化部曾表示,在今后的国家级名录项目评审中,将进一步严格把关,对申报热降温,把保护的实事做实并定期组织评估检查,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名录的“退出制度”,对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的将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
亮点三:对非遗保护不力的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责任人
今起实施的《非遗法》,明确指出了非遗保护的主管部门及其承担的责任。根据非遗法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而对于主管部门或责任人对于非遗保护不力的,非遗法也明确了其法律责任。《非遗法》中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四:立法为非遗提供财政保障
王云霞教授认为,《非遗法》出台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财政保障。
《非遗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此次实施的《非遗法》,首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一条非常重要,为开展非遗普查、申报、传承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非遗法》疑问
疑问一:为什么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在《非遗法》出台前,曾经有人大代表建议在该法中加上“保护”二字,以便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是,该法最终出台后,并未加上“保护”二字。“立法之初确实是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但正式出台时还是改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王云霞教授表示。“少了‘保护’二字,并不意味着国家不再强调对非遗进行保护了。因为从理论上说,凡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被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属该法调整范围,如果都加以全方位保护,那显然不现实。”她说。
她认为,该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措施:对于所有非遗均采取调查、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而对其中具有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采取传承、传播等保护措施。名称上不突出“保护”二字就是为了避免实践中不加区别地对非遗一概加以保护,以便集中有限的保护力量,对急需保护或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优先保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其中有许多瑰宝,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与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维护和谐、保护环境等基本要求相背离的内容。“没有加‘保护二字’既能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积极因素,有效地避免其消极影响,也符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要求,即被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规定。”她表示。
疑问二:非遗法为何未涉及非遗的所有权、使用权、署名权等权利?
近日,贵州安顺市文化局状告张艺谋的电影《千里走单骑》侵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安顺地戏”署名权,法院最后判定安顺文化局败诉,其代理律师认为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并没有明确的法规支持安顺市文化局的诉讼请求。此次实施的《非遗法》也并未涉及到非遗的所有权、使用权、署名权等权利问题。
对此,王云霞教授表示,非遗法仅仅是非遗领域最基本的法律,它更多地关注国家和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领域的责任,而所有权、使用权、署名权等问题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衔接规定。以非遗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为例,王云霞教授认为,传统知识产权制度通常难以解决传承人的知识产权问题,我们可以像台湾那样,针对传统智慧成果专门颁布立法,对传统知识产权进行改造和创新。
疑问三:怎样去判断某个非遗是有价值的,应该收入名录?
《非遗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那么,该如何判断某个非遗是有价值的,应收入名录呢?
王云霞教授认为,现有的《非遗法》并未规定非遗的判断标准,必须由有关部门颁布实施细则或非遗认定标准,才能对某种非遗是否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进行判断。“我们应该结合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社会通常的做法,将‘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列为最基本的入门标准,将“濒危”列为优先保护标准。”她说。
《非遗法》立法背景
据介绍,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始于1998年,当时,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对云南、四川、贵州、重庆、广西等地的民间艺术之乡、传统工艺、民间艺术现状深入调研后,向文化部提出了研究起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建议。2002年8月,文化部经过反复论证研究,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逐渐取代民族民间文化的传统概念。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了更好地与国际公约接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立法专门小组,决定由文化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送审稿)》,并于2006年9月报请国务院审议。2010年6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今年2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信息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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