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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报审理网络民事侵权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法通报审理网络民事侵权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法通报审理网络民事侵权纠纷司法解释

法制网北京10月9日讯记者 周斌 刘子阳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
 
  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司法解释从民事责任角度对这些行为作出规制。明确: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侵权人可直接起诉网站
 
  法制网北京10月9日讯记者 周斌 刘子阳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通报的审理网络民事侵权纠纷司法解释明确,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
 
  针对可能出现的起诉难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司法解释坚持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管辖法院,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7因素判断网站是否明知故犯
 
  法制网北京10月9日讯记者 周斌 刘子阳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通报的审理网络民事侵权纠纷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将综合考虑“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等7个方面因素,认定网站是否“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进而认定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这7方面因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解释说,目前,互联网行业已经进入了内容、社区和商务高度结合的形态。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认定“知道”,需要更加慎重。如果司法裁判中认定的标准过严,会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过重,可能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审查过严,经营负担加大,进而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如果司法裁判中的标准过宽,则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放纵甚至主动实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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