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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重整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案例

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重整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案例

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重整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案例

关键词:重整企业  复工复产  疫情防控  法律服务

 

一、案情概况

(一)基本情况

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缆公司”)系在吉安市吉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主要经营电线电缆制造和销售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3月15日,吉州区人民法院(下称吉州区法院)裁定受理江缆公司重整申请。2017年4月8日,吉州区法院指定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担任江缆公司重整一案的管理人。为引进重整投资人,提升企业重整价值,2017年5月22日吉州区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准许江缆公司继续营业,管理人聘请原企业经营管理团队部分人员协助管理破产企业的生产经营。

2019年12月24日,江缆公司召开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表决江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等,2020年1月8日,江缆公司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情况,向吉州区法院申请裁定批准江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涉及的法律问题

1.破产企业复工复产的报备问题。

2.破产企业疫情防控法定义务的履行问题

3.疫情防控期间破产企业的生产管理问题。

4.涉及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的法定期限问题。

(三)处理过程

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如何协调处理好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人在启动破产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难题。管理人解读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先行开展企业员工健康状况的调查,协调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医用防护物资到位,审查企业是否具备复工复产的条件。在确定企业复工复产条件具备时,制定企业防控工作方案,成立防控工作小组,向政府主管部门、吉州区法院报备企业复工复产安排,江缆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顺利启动弹性复工复产。

复工复产期间,管理人根据制定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建立职工每日健康报告制度,给职工配发医用防护用品,要求职工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安排生产场所的每日消毒和通风工作,通过微信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安排职工上下班和就餐分流,定时进行体温检测和员工健康状况统计报告等工作,履行企业疫情防控的法定义务,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的生产管理,履行管理人和企业的社会责任,保护职工个人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在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月10日表示,疫情防控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为减少疫情给江缆公司重整造成的不良影响,管理人协助吉州区法院开展相关重整工作,2020年2月7日,吉州区法院裁定批准江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四)处理结果

2020年2月7日,吉州区法院裁定批准江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结江缆公司重整程序。2020年2月18日,江缆公司启动弹性复工复产,逐步恢复企业生产经营。

二、案例评析

(一)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根据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颁发的第14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各地要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取消因疫情防控对各类企业、建设项目复工复产的批准手续,复工复产改为报备制。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只需提前24小时将疫情防控方案向当地报备。在工业园区的,向工业园区报备;工业园区之外的,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管理人在江缆公司复工前将制定的防控工作方案、复工职工健康状况调查等材料报备主管部门后开始启动弹性复工复产。

2.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文件精神,管理人提前协调解决医用防护物资到位,分批有序错峰安排企业职工返岗,加强工作场所疫情防控,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3.根据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吉州区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管理人安排部署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的防控工作,按照政府要求严格落实生产期间的疫情防控措施,履行企业疫情防控法定义务,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健康。

(二)案例的借鉴意义

企业破产案件不同于普通的诉讼案件,涉及职工、债权人等众多主体的利益。江缆公司作为一个历经重创的破产重整企业,重大疫情管控期间的停工如处理不当对其打击将可能是灾难性的。在江缆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成功,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也已召开的关键时刻, 面对疫情,管理人勤勉履职,稳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为下一步重整投资人接管等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减少因疫情可能给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执行带来的风险,也为企业重整成功赢得时间,确保重整制度在挽救危困企业过程中职能的充分发挥。

重整期间的破产企业暂停营业,可能会进一步加剧重整企业的困境,增加重整工作的难度。疫情并不可怕,管理人作为重整企业的管理机构,思想上必须重视疫情,措施上必须及时有力,提前做好工作预案,时刻关注国家和地方的相关企业复工复产等政策,审查和创造企业复工复产的条件,遵守当地政府对企业的要求,既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也要有序推进破产企业重整工作,积极履行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和社会责任,实现破产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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