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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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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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0-22 11:25
试用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刘璐 发布时间:2020-10-14 16:19:29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案情】
王某从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车,约定王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王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王某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李某遂诉至法院。
【分歧】
关于该案的赔偿责任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有权请求该汽车贸易公司赔偿,理由是该汽车尚未过户,该汽车的实际车主仍是该汽车贸易公司,应由实际车主即该汽车贸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有权请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王某是该汽车的实际使用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其次,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在试用期内,汽车还未实际出售给王某,汽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后又因为王某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汽车贸易公司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
综上,李某有权向机动车使用人王某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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