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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请求权问题探讨

民事请求权问题探讨

民事请求权问题探讨

摘要:请求权竞合问题在民法中的争论由来已久,所谓请求权竞合就是一个法律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项请求权基础。各国的请求权理论归结起来有三,包括法律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现实中常见的责任竞合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一是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关于请求权竞合的解决各国没有具体的方案,我国司法实践中允许请求权的有限竞合。请求权竞合问题的解决不论理论方面还是实践中都有待完善。

关键词:法律事实;选择竞合;请求权基础

 

一、请求权竞合的产生

(一)竞合的概念

所谓竞合,竞者,争也;合者,符合也。竞合就是指争相符合,或者同时符合的意思,在民法上的竞合,特别是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请求权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出现并存的现象,责任竞合在法律上的竞合不光出现在民法中,而且在刑法中也会出现刑事责任竞合,在刑法中主要有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它发生在刑法内部,属于内部法竞合,在夸部门法之间也可能会出现责任竞合,如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竞合。

民法中的责任竞合一般由债权人主张权利,向另一方当事人或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实行自己的权利,如果一个法律事实存在各项责任竞合,债权人可选择适用或合并使用,民法中的责任竞合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侵权与不当得利的竞合等。责任竞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竞合是指基于同一标的上而产生多种法律责任的情况,也表现了同一法律事实上产生多项请求权的问题,它包括法律竞合(法条竞合),选择性竞合和责任聚合(责任合并)等,而狭义的责任竞合仅指请求权竞合。

我们一般所说的责任竞合都是请求权竞合。狭义的竞合又称选择性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上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请求权,当事人依有利于自己的主张选择其中一项使用,如违约责任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当事人之间先基于合同关系,由于事先约定了对待义务,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这就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请求权竞合在民事活动中区别于其他民事责任有自身特点:

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一个法律事实是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一个不法行为触犯数个法律规定,若是数个不法行为分别触犯数个不同的法律规定则不属于责任竞合,而是属于责任聚合。

第二,同一事实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前提还是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数项法律规定并符合法律关于数个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受害人是只能有一个请求权,还是在数个请求权间选择一种适合?一种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可能是行为本身的复杂性所致,也可能是各法律规定的交叉性或包容性所引起的,这种现象完全不同于数个人实行数个行为或一个人实施数个行为而造成的不同损害。

第三,数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包容,这里所说的包容是指数个责任之间的相容性,任何一个民事责任的主张都实现受害人的权利,行为人对数个责任只需承担一个后果,受害人选择任何一个请求权得到的补偿都可能差不多。另外相互包容也可能出现重叠情况,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它们在请求部分之债的赔偿可能是叠加的,责任之间的相互包容也是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的显著区别,前者是相互容忍相互吸收,一种责任可能包容另一种责任,而后者不存在包容,是一种互相冲突的关系,在一个法律事实中存在多相请求权,它们相互并存,每一请求权都可独立行使,具有不可替代性,受害人如果仅请求一种责任显然不能完全补偿受的损失,这种情况不发生责任竞合问题。

第四,在狭义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只能选择行使一项请求权,受害人一项请求权后,其它的请求权同时消灭,即使不能补偿自己所受损失也不能在行使另外的请求权。所以,受害人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应慎重选择,万一选择的请求权为法院驳回,受害人便不得再依另一个根据行使请求权。

(二)民事请求权竞合与其他竞合的区别

根据请求权基础的容忍性不同可以将广义上的请求权竞合分为请求权竞合和请求权聚合(又称请求权合并),在同一个法律事实中,如果一个请求权基础能容忍另一个请求权基础的存在,它们实现的目的是相同的,以致当事人随便选择哪一个请求权主张权利的结果都是差不多,这属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如不合格产品致消费者人身伤害,受害者根据伤害这一法律事实,产生一个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一个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无论主张哪一个请求权都能实现自己的权利,无须两个请求权一起使用。而请求权聚合则刚好相反,它指每个请求权都能独立存在于同一事实中,互相排斥,如在合同违约责任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因不按时履行合同而承担违约金,如果事先已交付定金,可要求不履行合同一方双倍返还定金,以及因不履行合同而导致债权人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如果还不能弥补债权人所受损失还可要求其他损害赔偿。各请求权之间是否相互冲突,这是请求权竞合于请求权聚合的根本区别,有时在同一法律事实中会出现既存在请求权竞合又存在请求权聚合的情形,如甲有一笔记本电脑以1600元每月出租给乙使用,约定一个月为期限,租期届至前几日甲又于丙以1800元每月于丙签定承租该笔记本电脑合同,并告知乙于丙签合同的事,乙承诺到期返还笔记本电脑,可最后一日乙由于急事要出差,未按时将电脑返还给甲,而是在一个星期后才将电脑还给甲,使甲于丙之间合同亦由乙的不能履行而解除,甲并对丙承担了违约责任。该案中,甲对乙可主张以下几项请求权:甲基于乙到期不能履行合同产生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权,甲基于电脑所有权关系可对乙主张电脑所有权回复请求权,乙到期无权占有该电脑,甲可请求占有物返还的请求权,这三个请求权属于责任竞合的关系,而在违约责任请求权中,甲既可要求乙承担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又可以要求乙支付延期交付电脑的租金,以及甲对丙的违约损失和甲对丙履行合同后的可期待利益。

总之,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所主张的权利,以狭义的请求权竞合为常见情形。

(三)请求权竞合的不同选择

 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基于一个法律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项请求权问题。请求权竞合必须一个事实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基础,而无论哪一个请求权的实现都能实现债权人目的。

在民事请求权竞合中存在请求权基础是至关重要的(有的学者认为是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我认为用请求权基础更贴切,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请求权基础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主要任务是探寻到支持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在民事活动中,有主张权利的必须存在请求的根据即请求权基础,请求权竞合的产生离不开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是存在请求权竞合的基础,不论是律师、法官还是我们在学习民法中,对一个案件的分析,首先要找到它的请求权基础。在现实生活当中,当事人主张权利,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请求权基础即存在法律评价的具体事实关系。例如:甲某在一高档商店购物,看见某名牌衣服,该衣服在其他商店售价三万元而在该店由于工作人员误写,标价仅三千元,而甲见如此便宜购买之。这是一件普通的买卖合同关系,仔细分析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以下几项请求权,一是不基于合同发生当得利返回请求权,二是基于物权产生所有物回复请求权,还可以根据占有请求占有物的返还,如果甲拒恶意并绝返还,商店还可以适应侵权请求权。商店有如此多的选择主张权利是因为在这个案例中有多项请求权基础。

不同请求权必须由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同的请求权能够相容在同一法律事实里,这样便产生请求权竞合。例如合同关系发生违约的事实可以要求赔偿违约金或继续履行合同;不当得利关系发生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关系发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所有物产生所有物回复请求权。如果这些请求权有几个同时发生于同一个法律事实中,将产生请求权竞合的问题。一般请求权竞合的类型大体上可以分为这么几种情形:1,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如在租赁合同中,当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的,所有人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或者基于合同关系请求继续支付租金;2,物权与物权之间的请求权竞合,如当某物被他人所盗窃后原所有人可以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也可以主张占有物回复请求权;3,债权与债权之间的请求权竞合,最常见的就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下权利人既可以主张违约债权又可以主张基于侵权的损失赔偿请求权。

总之,各请求权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关键是理清各自的请求权基础,找到请求权基础可以顺藤摸瓜,问题迎刃而解。

 

二、常见的责任竞合情形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所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我国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竞合的一种常见形态,侵权与违约是民事活动中的两大主要违法行为。由于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在民事活动中债这一范围内都作了大量规定,这两法为了稳定交易秩序和保护人权,所以难免对某些不法行为的规定有重合的现象,使得受损失方在主张权利的时候有两重选择。如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必须有合同关系,且有一方有违约行为。

另外,必须是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对受害人来说,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形下,可以选择其有利于自己的权益保护而主张。虽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都是在债法上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但二者存在显著的区别。

第一,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法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义务,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而侵权行为违反的是侵权行为法中的某些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规定。

第二,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中的规定,必须有订立合同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或者是合同没有生效,则不会发生违约行为,而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一定要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只要有侵权行为这一事实存在足以,由于侵权这一事实发生才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三,违约行为侵犯的是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而产生债权的关系,属于相对权,侵权行为侵犯的一般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属于权利的绝对不可侵犯性。侵权责任所涉及的范围一般比违约责任要广泛得多。

第四,违约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以当事人的约定为限,而侵权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是由于侵权行为这一事实而导致他人所受的损害。两种责任在诉讼时效、诉讼管理、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都不相同,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一个法律行为既构成违约行为又符合侵权行为,从而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二)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

行为人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事实,称为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关于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为什么会出现竞合,主要是因为民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时,对同一事实造成损害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定,虽然受害人请求权利保护的方式不同,但产生的效果是基本相同的。

关于侵权行为于不当得利返还的竞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无权处分人将无权处分的标的物非法转让给第三人,造成原所有人财产损失的,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原所有人可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第三人是出于恶意非法占有,原所有人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返还不当利益。第二,行为人非法占有或使用他人的财产,而基于该财产之上所获得的受益,如非法占有他人房屋并出租所获租金、该财产所得孳息等。这种没有合法的根据对他人财产的侵害,不法行为人应该承担责任,故所有权人可要求不法行为人返还不当利益。第三,由于人身权而产生不当利益的返还。人身本不应用财产来衡量,但如果人身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救济,这对受害人显然有失公平。

所以,某些人身权的行使也会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如某人假冒一著名作家在出版社出版书籍,此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而出版书籍所获利益为不法所得。再如以盈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肖像权,基于侵害他人肖像权所得利益为不当利益。以上不法行为人对这些不法所得应负返还责任。

 

三、请求权竞合的处理原则

在处理请求权竞合的问题中,也有请求权竞合概念,也有责任竞合的概念,但在一般情况下,请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具有相同的含义,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而论,责任竞合是从行为人所负的责任角度来说,而请求权竞合是从被害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请求保护的角度来看。各国对请求权竞合的关注都较多,但在对请求权处理的原则方面都存在差异。

我国学者大多倾请求权竞合论,但却又不完全是请求权竞合论,各国在处理请求权竞合原则有以下几点:1,禁止竞合原则。以法国为代表,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分开的,违约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不履行产生的,而侵权行为,没有合同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没有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法国法认为,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人应当对待债务的范围及不履行债务的后果有所预见,但对合同关系之外的责任却不能预见,这样的话,检验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与合同是否有效将是审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必经程序,这样未免使责任竞合情况更加复杂。2,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原则。以德国法为代表,认为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产生两个请求权,受害人可以提起合同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其中一个请求权在行使过程中遇到障碍,如时效届满被驳回,受害人还可以行使其它的请求权,但如果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实现而消灭,则其它的请求权同时也消灭。3,有限制地选择主义原则。以英国法为代表,认为解决责任竞合问题,就是限制诉讼的问题,主要是受害人在诉讼形式上有选择权,受害人家可以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请求权而行使。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针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请求权行使就采取了这一原则。但是,如果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行使哪一种请求权,在某种情况下可能会损害行为人的利益,或者是违背公平原则,所以应对权利人的选择给予适当限制。

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处理责任竞合的做法可以看出,我国适用的是有限制地选择竞合的原则,允许受害人选择请求权,并不意味着法律对受害人的选择没有限制,我国法律对责任竞合选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不法行为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失的,当事人之间即使存在合同关系的,也应该按侵权责任来处理,因为合同责任并不能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失得到补救,所以只能通过侵权损害来补偿,这样才体现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第二,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当事人因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时应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但是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故事欺诈,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不法行为人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三,若当事人之间事先没有合同关系,即使没有使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也不能根据违约责任来处理,因为违约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否则只能按侵权责任来处理。

第四,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对责任的承担有约定,原则上应当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处理,即便请求侵权诉讼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也不得行使。

第五,如果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时,则应依法律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责任。如在保管合同中,许多国家法律的规定保管人的注意程度因合同的有偿无偿而有差异。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只需有保管他人财物与自己所有物同样的注意义务,如果保管人是过失造成保管的财物受损失的,则只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免责条款,而这些免责条款又是合法有效的,则出现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情况,当事人应当免除承担责任。对请求权竞合的限制,除了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限制规定外,应当尽量减少各部门法之间的交叉规定,尤其要防止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之间的相互渗透。

 一般来说,如果把侵权行为法中的某些财产上的规定让度给合同法,这样合同法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将更宽泛,也将对当事人更为有利,因为合同强调的是意思自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由约定产生,使责任更加明确具体,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法条的任意性规定集中体现在合同法中,所以增加合同法规定对当事人权利保护是有必要的,从而也避免了大量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发生。

 

四、我国司法实践对请求权竞合的解决

对于责任竞合是的具体解决办法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权利人在起诉前请求权选择不明或起诉前已选择,但起诉后又欲变更请求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权利人必须在一审开庭以前提出变更请求,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合理的选择请求权利不仅要求律师能综合考虑案情,还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谙熟于心,同时要有扎实的相关理论知识。这样,们在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才能合理地选择请求权,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发权益。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应按照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即原则上应当允许受害人就所有有利于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具体规范主张适用,非有法定或约定的特别理由,不得加以限制。受害人可综合自身的受害程度、经济能力、举证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这样,不仅有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而且有利于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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