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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肇事法律责任探讨

醉酒驾车肇事法律责任探讨

醉酒驾车肇事法律责任探讨

 傅灵云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如何定性的问题,当前在社会及法学界是个争论的热门话题。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肇事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对孙伟铭的定罪量刑,有人认为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对孙伟铭的判决将会成为示范性案例;有人认为孙伟铭并没有伤害不特定的人的主观故意,对危害后果的发生仍是处于一种过失心态,属于过失犯罪,不能因后果严重扩大对交通肇事罪解释处以重刑,这样有损法律尊严等等。醉酒驾车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几率很高,危险性很大,这确实是社会的一大危害,对此类肇事案件加大打击处罚力度是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如何恰当处理此类案件,做到有法可依、勿枉勿纵,笔者认为,对醉酒驾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增加设立醉酒驾车肇事罪。

一、设立醉酒驾车肇事罪的科学性和必要性。

当前,对醉酒驾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比照或套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定罪,但量刑上采取折中的办法,有的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醉酒驾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肇事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备单独列具罪名的条件。

(一)醉酒驾车肇事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异同。

醉酒驾车肇事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共同之处都是社会危害公共安全,都对不特定的人或公私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二者不同之处是: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量刑的重要情节,而醉酒驾车肇事罪则属于结果犯,必须要产生危害后果才构成并处以刑罚。

2、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主观心态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一般有对社会或某部分人仇视、报复的心理和心态。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又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持一种积极追求心态,间接故意犯罪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而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发生危害结果只是一种可能性,即行为人醉酒驾车可能会发生重大事故,也可能不会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目标;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又分为疏忽大意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过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故意犯罪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不同,间接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持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即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行为人本身就有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而过于自信过失犯罪是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过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无论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过失,发生危害结果均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行为人没有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以孙伟铭醉酒驾车肇事案件为例,孙与受害人和受害车辆无怨无仇,甚至互不相识,其不存在积极追求被害人伤亡等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故孙不存在直接故意犯罪的问题。那么,孙的行为是否属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犯罪呢?笔者认为,认定孙的行为属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犯罪值得商榷。孙虽然无证、醉酒违章驾车,对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完全能够预见,但是,第一,过于自信过失犯罪致危害后果的发生毕竟还是一种或然的“可能”性,与间接故意犯罪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有本质的区别的。第二,孙酒后、醉酒等违章驾车,只是降低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不是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酒后、醉酒违章驾车行为人仍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并不是必然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现实社会生活中,也并非所有酒后、醉酒违章驾车的都发生了事故、造成危害结果;《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说明醉酒的人不仅醉前明知醉酒的后果,而且醉酒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孙虽然无证、醉酒违章驾车,但其本身还是持有自信能够控制避免危害结果可能不会发生的心态,而不是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的放任心态。孙驾车与同方向的车追尾后,虽高速在车辆、人流密集的道路上穿行,最终跨越道路黄色双实线,冲撞受害车辆,造成严重后果,这只能说孙醉酒驾车自控能力较差,并不能因此而认定孙主观心态转化为不计后果、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的“放任”心态。如果对发生了严重危害后果的酒后、醉酒等违章驾车行为均认定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丧失了有效防范、没有避免能力,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必然的,行为人主观上转化成“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主观和客观归罪之嫌。

醉酒驾车肇事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意志、心态均明显不同,不能因危害后果严重而情绪化地将醉酒驾车肇事扩大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醉酒驾车肇事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异同。

醉酒驾车肇事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相同之处是:侵害的客体均为社会公共安全;均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故意;均属于过失犯罪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主观过失心态。二者不同的是:醉酒驾车的行为人在驾车前明知醉酒驾车对自己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会下降甚至会大大下降,在驾车过程中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有效防范会大大降低,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行为人仍然醉酒驾车;醉酒驾车发生肇事与一般的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肇事相比,危险程度更高,危害性更大,其违章驾驶的主观故意心态更加明显,主观过错和主观恶性更大。因此,对醉酒驾车发生肇事与一般交通肇事相比,在处罚上应有所区别,对醉酒驾车发生肇事应给予其更严厉的处罚,以达到震慑、制止醉酒驾车的目的。

醉酒驾车的行为人虽然应当预见可能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但危害结果的发生毕竟只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只不过行为人因醉酒而降低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更高,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发生危害结果不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所追求的,这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持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心态相比,行为人主观犯意有本质的区别。醉酒驾车发生肇事与一般的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肇事相比,危险程度更高,危害性更大,其违章驾驶的主观故意心态更加明显,主观过失和主观恶性更大。因此,醉酒驾车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单独设立醉酒驾车肇事罪较为科学、合理。

二、醉酒驾车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设定

醉酒驾车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醉酒驾车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具有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自然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车的主观故意。由于行为人醉酒驾车,其明知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降低,故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态,与一般的过失犯罪中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发生的过错相比,要求更高,但对危害  结果毕竟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目标,与故意犯罪中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而持“放任”态度,发不发生危害结果都不违背行为人主观意志的间接故意相比,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有区别的,其主观恶性显然要轻一些。因此,醉酒驾车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仍应界定为过失犯罪,即属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但其违章性质更加恶劣,故与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有所区别。

(二)醉酒驾车肇事罪处罚的设定。

醉酒驾车属于故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人应当预见醉酒驾车的行为发生重大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醉酒驾车的行为人与一般交通肇事的行为人主观恶性更大,故对醉酒驾车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科处比一般交通肇事罪更重的刑罚。为了达到震慑、制止直至消除醉酒驾车的目的,对因醉酒驾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危害  后果及行为人的相关情节大小,分别科处不同的刑罚,一般规定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二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如肇事后逃逸、或因逃逸致人死亡等。由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目标,故对犯有此罪不适合规定死刑,当然,如行为人致人重伤后产生法定救治义务而有意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或者行为人有假借醉酒报复他人等主观故意因素,那是犯罪性质的的转化或者其他性质的犯罪行为,按《刑法》其他相关规定定罪量刑。

增加醉酒驾车肇事罪,明确醉酒驾车肇事应负的刑事法律责任,可以避免此类案件适用法律上所产生的争议,严肃司法。对于同样故意违章性质严重的无证驾驶、飙车、吸毒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与醉酒驾车肇事罪列入同一条款,分别定为:无证驾驶肇事罪、飙车肇事罪、吸毒驾车肇事罪等,以便对这些性质严重的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更严厉的处罚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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