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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传销案中的非法拘禁

一起传销案中的非法拘禁

一起传销案中的非法拘禁

作者: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 刘庆利
 
在政府高度打压下,传销势力虽然得到了一定的抑制。但在利益的驱使、犯罪的隐蔽、花样不断翻新的情况下,传销组织依然十分猖獗,人们谈“传”色变。现今,网络成为了传销组织的藏污纳垢之所,很多涉世不足的年轻人利用网上找工作、交友,却不慎误入传销组织,被当成犯罪工具,真可谓是防不胜防。
 
案例
 
 2016年7月,贵州李兰(化名)与网友处对象半年多,二人最终相约在新余见面。李兰关掉了家里的理发店,一心想嫁给心目中的白马王子。到了新余与网友逛完公园后,被安排在朋友家住,却不料进了狼窝,被带进了传销组织,手机、钱物、身份证、银行卡都被收走。没钱、没身份证,无法外出,处处被监管的李兰,不得不留在传销组织中,被安排上课、做任务,沦为了犯罪工具。某日,李兰被老大安排接待一男子,该男子发现被带入传销组织后反应激烈,被“赏了”湿毛巾悟嘴、按压、殴打等“待遇”,几个小伙子你一拳我一脚的将男子活活打死,遂引发了本案。
 
心得
 
在本案进入审判阶段后,家属委托代理。一般在这个阶段接受委托的律师会有些被动,因为所有证据已固定,起诉书已全部到了法院,律师更多地工作是以彼之矛,攻彼之盾。
 
一、会见当事人,发现起诉书事实存疑
 
刑辩律师就是将当事人的生命与自由置于首位,从大量的案卷中抽丝剥茧,发现细节,进行逻辑推理,每一个观点都关乎当事人的财产万千,人命关天。铁窗内的渴望,让律师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会见当事人时,沟通要注意方式方法,辩护要有独立性,案件事实要以起诉书为中心,要做到对整个案件事实了如指掌。首先,发问一定要到位,否则当事人不知该向律师说什么?哪些是至关定罪量刑的细节。其次,要让当事人熟读起诉书,争取对事实部分背出来,以便于庭上发问时对答如流。这直接关乎其未来,一起成功的辩护离不开当事人的配合。最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与起诉书、各被告陈述要反复对比,辩识当事人所说的真伪。本案通过多次会见,反复对比材料(非常模糊,侦查阶段没有把这个作为重点,相当然的判断),发现李兰只是带新人来后就离开了房间,对怎么骗来的人不知,对其后发生的事实也一无所知,新人死了更是不知。但这些关键的细节要庭上通过当事人讲出来,而不是律师。
 
二、庭前与法官沟通,法官会重视分歧,庭上重点发问
 
 
 
法官认为李兰全程参与了本案,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对死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量刑在十年以上。律师与法官沟通后,法官又重新研究了案卷,同时制定了详细的发问方案来查明事实,可以看出,此时法官坚持量刑十年以上已有松动。此外,一些案件如果有必要,也尽量要与公诉方作好沟通,不要突然袭击,要互相尊重,实践中可以取得良好的法庭效果和判决结果。
 
三庭上发问各当事人,解疑起诉书,向法官、公诉人重现案件事实,陈述观点。
 
本案事实存疑,庭上要对全程参与的当事人重点发问,目的在于确认李兰参与了仅部分案件的事实。本案辩护的焦点在于量刑适用刑法238条第1款还是第2款?《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必须是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暴力行为未超出非法拘禁所需暴力范围。即包含了两点内容:首先,被害人死亡结果为非法拘禁行为所致,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暴力行为未超出非法拘禁的暴力范围。一般而言,非法拘禁罪的暴力行为包括捆绑四肢、用戒具拘束他人手脚等直接拘束他人身体,剥夺其活动自由的行为;包括将他人限制在某一场所使其不能或难以逃走的间接拘束行为,其目的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对于死亡结果系出于过失而非故意。
 
而本案的被害人是其他被告使用暴力致死。其他被告的暴力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根据第一款规定,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只需要对被害人有殴打情节,不需要构成轻伤等后果即可按第一款从重处罚。但本案殴打等行为致死的暴力,则超出了非法拘禁所需暴力范围,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为什么转化,因为它性质完全不一样,其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意志支配,有共同的行为去实施,不再是限制人身自由拘禁之目的,已突破了非法拘禁罪所能涵盖的行为,由过失致死亡结果转化为故意致死亡结果。而被告李兰根本不在现场,事先也没有共同商议,对其它被告实施的现场故意伤害行为无主观故意,客观无行为参与,不应当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否则是客观归罪,罪责刑严重不一致,有违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四、庭后再次与法官沟通,提交辩护意见和案例。
 
 
 
庭上,辩护意见要尽量言简意赅,抓住重点,不能过分展开,词不达意。所以,庭后提交详细的辩护意见非常重要(最好附电子版),一是法官每天案件多,不可能对每一个案子记忆犹新,辩护意见可以在法官重温当时的情形,印象更加深刻。
 
与法官意见差异大的案件一定要提供案例作为参考,给法官吃一颗定心丸,让法官的观点有的放矢、进行创新。好的判决,万万离不开法官的配合,让法官潜移默化中认同并接受律师的观点,是律师的必须掌握的技能,也是必修课。这就要求律师多读书,多掌握一些前沿的观点。
 
李兰在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千里迢迢来到新余,本是奔着美好的生活而来的,希望能够找一位如意郎君,谁知却被骗入传销组织,最终导致人财两空,铁窗相待。所幸本案最终法官接受了律师的观点,判决四年,李兰流下了希望的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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