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描述信息

律师为你解惑答疑

律师为你解惑答疑

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自建立律师接待值班制以来,365天免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每日咨询案件几十件。小编从中整理了一些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在事务所微信公众号上分期推出,希望更多人能够从中得到帮助。
 
一:驾校学员在学车过程中撞死人谁负责呢?
 
案情
 
 一位当事人在驾校练习坡道起步项目时,身为教练的黄某从副驾驶室下车接电话未随车指导,当事人在倒车下坡的过程中,由于未能熟练掌握车况导致车辆向后滑行,车尾驶向围墙,将站立在围墙边的学员刘某撞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律师解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已明确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这说明在非道路上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可以参照在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处理。本案中黄某作为驾驶培训教练,负有随车指导,确保学员安全的义务,但其在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且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黄某对刘某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本案的后果已经是致人死亡,这种情况应当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甚至涉嫌交通肇事罪。因此,应该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而学员在本次事故中并不承担责任。
 
 另外,教练是驾校聘请的,教练在教学员开车的过程中具有过错,导致发生人身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驾校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教练属于具有重大过错,在民事责任上应当和驾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后再单独承担刑事责任。驾校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教练追偿。本案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仍然是具有重大过错的教练员。
 
 
 
二:员工生日餐费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案情
 
黄某,女,29岁,于2014年1月起对A公司的1号食堂进行承包,由A公司负责发放部分员工的工资,黄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2014年5月起至2016年3月,按照公司规定,每逢员工生日都到1号食堂集餐,餐费都属于优惠价每桌200元菜,至2016年3月公司共欠黄某餐费5.9万元;后因A公司经营恶化,到2016年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在处理黄某的5.9万元餐费时产生
 
律师解答:员工生日餐费属于职工的福利性质,可参照职工债权处理,不必申报,公示即可; 其理由如下:一是员工的生日用餐应该是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待遇。二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时,已经把“保险福利”包括进去。三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时也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规定,福利待遇属于劳动合同的条款。四是黄某没有较多的赢利而且有其一部分员工在公司领取工资报酬。五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的职工债权虽没有把员工的福利待遇规定进去,但实质上属于劳动合同条款上的范畴,视为员工工资。综上所述,应该把员工生日餐费作为职工债权对待。
 
 
 
注: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的观点
返回列表
上一页
1
2
...
136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赣西大道819号

公众号二维码

手机站

版权所有: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此网站支持ipv4/ipv6访问!       赣ICP备20006217号-1       技术支持:中企动力-南昌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