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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驾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 保险公司赔吗?

实驾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 保险公司赔吗?

实驾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 保险公司赔吗?

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 杨铭

 

购车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外,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自己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很多车主或驾驶人还会在保险公司附加购买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等商业险种。然而,购买车险后,很多车主或驾驶人则会产生对保险赔付的全面依赖性,殊不知在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中,一些自身的严重过错可能会导致所购车险在事后的保险赔付中起不到预想的效果。笔者就一起典型案例,对交通事故中实驾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违法行为及其保险赔付问题进行探讨。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6日23时45分许,驾驶人吴某驾驶车牌号为闽AH0***的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途经大广高速公路2864Km+400m处时,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驾驶人费某某(持B2驾驶证)驾驶的皖K31***重型半挂货车(须A2驾驶证驾驶)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闽AH0***小型轿车乘车人甘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艾某某、吴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核实,驾驶人吴某疲劳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认定吴某负主要责任;驾驶人费某某实驾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根据《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第十六条认定费某某负次要责任。因驾驶人费某某实驾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其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对第三者,即闽AH0***乘车人甘某某、艾某某、吴某某的人身损害共计42万余元予以赔偿,其投保的商业险拒赔。最后,经当事人、受害人、保险公司三方调解,费某某自行承担除其交强险赔付的12万元外的30%赔偿,即9万余元。

 

【案件疑点】

    本案虽经调解结案,但存在以下两个疑点:

    1、费某某实驾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持B2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货车,是否属于法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简称:“无证驾驶”);

    2、费某某车辆所属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其投保的车险范围内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

 1、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界定“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均使用“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等法律概念。那么,实驾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是否属于此法律概念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国法秘函[2005]436号)中曾做出说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仍继续驾驶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此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327号)也曾指出: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驾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驾驶人费某某未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车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或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由此可见,因无证驾驶属于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违法行为,不得无证驾驶是常识性规定,就算保险公司不能在交强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仍可以在赔偿后对侵权人主张追偿权,以减轻保险公司的责任。此外,几乎所有的商业险合同中均预先拟定了无证驾驶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后保险公司免责的类似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笔者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的行为于法有据。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免责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包括引起对方注意的提醒和对条款内容予以明确解释说明的义务。否则,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也曾指出:明确说明是指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只有在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提醒注意和解释说明义务后,其所拟定的无证驾驶拒赔条款才能有效。

 

【结语】

    总之,笔者认为车主或驾驶人与保险公司双方在订立车险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在保险活动中,各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车主或驾驶人应自觉守法,主动避免发生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过错行为,更好地促使保险公司依约履行赔偿义务,从而实现自身保险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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